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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

(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

(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

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

(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

(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

(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

(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参与治理项目可行性论证;

2、参与开展治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核查等。第七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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