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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构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的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

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罚款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

1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6、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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