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应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等(以下称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办学规模、层次、教学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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