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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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