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武劳培
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武劳培
各区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控股公司),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备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工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武汉市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与解散、教学和行政管理。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劳动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的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办学条件和行为,完善教学管理,督促检查教学质量;对社会培训机构在业务发展、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二、规范办学条件,严格师资要求
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社会力量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办学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一)社会力量申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培训目标、符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图书资料;
2、有具有教学组织管理经验的领导,专职管理人员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3、有开展教学和操作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仪器以及保证教学活动的经费;
4、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章程。
(二)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1、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应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
2、承担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专业工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工以上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及春以上学楞,同时具有中级工以上操作技能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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