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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武劳培

xx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为更好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并促使其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设置、审批与年审

1、审批权限。xx市劳动局对在xx市范围内以举办初级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批。

2、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办学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校园、校舍、设施;

(四)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有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一定数量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3、申请举办培训机构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办学章程及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六)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有校园、校舍、设施、装备明细表;

(七)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4、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培训机构名称,要准确反映地域、性质、层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广西”等字样

培训机构名称具体规定如下:

(一)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

(二)非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为。××职业技能培训部或班。

6、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培训机构工种设置标准,按国家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各工种设置标准执行。无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设置标准的工种,由审批机关参照相应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8、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根据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具体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情况以及申请举办者具体条件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举办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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