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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2015版)范文合集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2015版)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货物范围

第二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第三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四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责任起讫

第十一条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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