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湘财资[2009]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

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

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

失;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

理。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

成。

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

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

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

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

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

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

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

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

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

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未完,全文共4276字,当前显示14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