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在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印刷企业或个人不得印刷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刷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盗版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件证券、商标标识等。
第四条深圳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新闻出版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新闻出版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分为a、b、c三类证。
a类证的经营范围是: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吕的印刷经营活动;
b类证的经营范围是:除出版物以外的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c类证的经营范围是:除出版物、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办理《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固定资产,具体标准由市新闻出版部门制定。
第八条设立a类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b类证或c类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b类或c类《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
第十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新闻出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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