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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五篇范例]

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本站时间:2007-4-5

牙克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牙克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牙克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

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供应等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牙克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拆迁申请书

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现状图、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度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原因、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通知书。

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生产、经营的被拆迁人有义务向拆迁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户籍及身

份证明,并配合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对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登记等项工作。

第九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倒买倒卖房屋牟利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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