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带、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遂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设、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展其他项目(包括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1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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