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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