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测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督促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局所属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审批结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主要包括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等情形;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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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