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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弥渡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县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地、林木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非林地上的以及不受采伐许可限制的林木;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依法征用林地,致使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依法经营的原则。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倒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招标、拍卖、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但林地使用权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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