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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

1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三条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直属高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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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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