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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0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保险水平要与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州和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凉山州行政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省、部属、外地驻州企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个体经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全州实行基本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以州、县(市)、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自求平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调剂。

第六条在各县、市的州属以上(含州属、省属、中央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县、市级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本县、市级基本医疗保险。我州驻外地的常设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州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率均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州本级和西昌市按上年

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盐源按上年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木里、越西、甘洛、雷波按上年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5%缴纳;喜德、昭觉、美姑、金阳、布拖、普格按上年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凡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当年实有退休人数,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分年度为退休人员缴纳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九条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企业带资解体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度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和审核。对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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