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解放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9-515:11:46来源:焦作市解放区政府门户网站被阅览数:1211)解放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2004]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统筹基金
的使用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我区所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省、部属驻焦作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措施。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资格审验。
(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和指导。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管理。
(二)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收集、填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四)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咨询事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五)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由卫生、财政、医药部门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医药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患、保之间发生的相关争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率。
退休人员单位、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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