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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2007-02-0223:04:2

5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县城规划区内,通过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非法占用土地,私自买卖土地,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挠乱了土地市秩序,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清理清查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全面清查,处理到位。这次清查整顿的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

史,面对现实的精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土地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公、检、法、国土、建设、城建、规划、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抽一名主管领导任指挥部成员。各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执法工作队,开展联合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查范围及处理办法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私搭乱建房屋、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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