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07〕194号【发布日期】
2007-03-27【生效日期】
2007-03-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州市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19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商品房销售计划,在申报预售证前1个月申报项目概况。
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需要发布其他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广告的,其内容必须真实。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相关媒体进行更正。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更正的,有关部门有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真实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隐瞒房屋抵押、回迁等情况的,对正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许可;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将撤销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未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房款和销售。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该企业或个人的违规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停止办理有关行政业务。
(四)对不符合规划部门规划控制性套型结构要求的项目,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明确该项目的拟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时间、销售方式及每个单元的拟售价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全部公开销售。
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可售单元,房地产企业不得拒售。一经发现有拒售行为的,将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延长整改期限,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六)严禁“炒卖楼花”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将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一经发现有炒卖楼花行为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时,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业主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个人在境内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分支或代表机构以及个人购房用途均为自用或自住的有效证明文件;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将商品房预(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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