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委托办理规定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委托办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委托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办案机制,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土地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委托范围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负责查处的案件,委托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被委托人)查处;
(二)委托人组织有关被委托人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名义在其他行政辖区内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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