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受理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124号
颁布时间:2010-6-30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
(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八)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和纳税人名称变更的,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偿划转房地产的正式文件和名称变更通知书为准。
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工作分为即时受理审核和程序性受理审核。
(一)即时受理审核对土地增值税管理中的征收税款(含零税款)事项可即时受理并按规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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