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甘肃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甘肃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甘建房[2000]278号
(2000年9月18日
省建设厅)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省建设厅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审、统一发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建设厅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中央在甘、省外来甘或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审,初审一级资质,复审地(州、市)初审资质;省会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成立的评审机构,负责市属或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审和二级资质初审;地(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成立的评审机构,负责当地四级和暂定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审以及二级、三级资质初审。
第五条经评审(或初审复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申请,属地(州、市)评审(或初审)的,由地(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属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复审)的,由省评审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第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申请,省建设厅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年审查两次,5月10日前报来的,参加上半年的初审,11月10日前报来的,参加下半年初审。初审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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