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附: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
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贵州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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