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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

附件

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07‟50号),以及修订后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11‟121号),为做好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如申报2011年度创新人才奖,需2010年在深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二)申报年度的上一年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

(三)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具体条件

(一)申请人申报200

9、2010年度创新人才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年度所在用人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1)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物流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3)我市高等院校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4)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黄金珠宝、印刷包装、服装、钟表、家具等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

2.申报年度在上述用人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主要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申报2011年度创新人才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1年所在用人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1)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物流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3)属我市鼓励发展的互联网、生物技术、新能源产业的单位(主要指获得我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扶持计划安排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4)属我市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企业范围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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