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发布单位】
817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4-15【生效日期】
1996-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15日公
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四章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六章优惠待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第三条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第五条高新区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市)发展经济。
高新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在高新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建设规划、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管理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行政工作;
(四)按规定处理高新区涉外事务;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工作;
(五)审核、管理高新区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
(六)负责高新区的国土利用、规划建设和产权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的国土、建设、环保、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等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和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实施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可以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第九条高新区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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