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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4]237号【发布日期】

1994-11-07【生效日期】

1994-11-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

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1994〕237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一、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

(一)搞好农资需求预测。为实现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和总供给的总量平衡,省农业厅、省农资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农业生产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全省农资需求总量,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调拨流向方案的建议;省化工厅、省轻纺工业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的状况,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省化肥、农膜、农药分品种生产量的建议。

(二)认真编制计划。省计委在汇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农资供需总量预测情况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于每年9月底以前编制下达全省下一年度农业生产资料总量平衡(生产、收购、分配和进口)的预安排综合计划,向国家计委提报调出调入和进口农资计划,组织好品种调剂,指导农资生产企业搞好生产和调整产品结构。

(三)组织工商订货,认真履行合同。在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各级计委商有关部门按照预安排的下一年度农资生产、收购、分配和进口计划,适时组织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双方签订农资订货合同,并认真履行订货合同,适时供应到农户。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履行合同的,必须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四)建立农资统计报告制度。从1995年起,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部门以及各地、州、市计委要每季度书面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和省计委上报一次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生产、流通、分配和调拨情况,省计委汇总报国家计委和省委、省政府。

二、

二、合理确定省和地方两级调控农资和储备农资的品种和数量

省负责调控省内产不足需和供求基本平衡的主要农资产品;在省调控的品种和数量外,各地、州、市计委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调控农资的品种和数量。

(一)化肥。省调控尿素、硝铵、碳铵、普钙4个化肥品种。具体数量由省计委根据下一年度化肥供需情况确定。尿素、硝铵主要靠云天化地方留成部分以及沾化、解化生产的化肥中收购,不足部分从省外调入或进口解决;碳铵和普钙从省内化肥企业收购。

无化肥生产企业的地区,对本地区所需的化肥(除省调控、分配以外的化肥品种和数量),可交由本地农资部门到区外化肥生产企业组织货源。

(二)农膜。省调控的农膜主要保粮食作物覆盖用膜、温饱工程用膜、救灾和农业示范区等专项用膜,重点用于边疆民族贫困地区、高寒山区、灾区、农业试验示范区,具体数量由省计委分年下达。农膜调控的资源(包括农膜原料的组织)用招标的办法安排省内企业生产。各地调控的农膜,除省分配调控的部分外,不足部分可向当地或外地的农膜生产企业组织收购。

(三)农药。农药仍采取原办法供应,即省计委下达全省农药调控总量平衡计划,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组织货源,并根据各地病虫害情况安排调拨销售。继续保留农业植保部门农药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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