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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4]198号【发布日期】

1994-12-08【生效日期】

1994-12-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

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工作,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将我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一、搞好供求总量平衡

农资需求与供给总量平衡,是稳定农资市场与农资生产的基础。农资供求总量平衡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地)、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责地组织好供求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业厅每年要对全省下一年度的农资需求及早进行预测,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需求总量、分品种需求量以及品种调剂和运销方案建议;省石化厅、二轻总公司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状况,提出下一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生产计划建议;省计经委在汇总和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初编制总量平衡计划(包括进口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货源的落实工作。

为了做好农资的生产、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省计经委要负责协调镇化、衢化、宁波港的化肥等农资的铁路运输,省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做好与有关运输部门的具体衔接工作。

二、

二、实行省级调控和分级储备制度

为确保化肥供求总量和地区平衡,在化肥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镇化生产的尿素、衢化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属省收购部分,中央调拨给省的化肥以及地方组织进口的化肥资源,由省直接调控。省收购的镇化、衢化产尿素,主要按粮食定购任务和粮田面积安排到县。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县掌握调控。

根据农资产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各级农资经营部门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储备。同时,为稳定市场,保证救灾急需和保持企业正常生产,建立省、县及化肥生产企业三级储备制度。其中化肥储备,省级以优质化肥为主,县和化肥生产企业重点搞好小氮肥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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