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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