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荆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5则范文
皖发[2010]10号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发[2010]10号
为认真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力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l、从2010年起连续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可依法采取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等方式扩大范围,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扩区。
3、区位、交通及产业基础较好的工业聚集区可批准筹建省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可同时设立为省级高新区,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
4、在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5、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省市、市县之间的广泛合作。
二、大力支持产业创新升级
6、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支持政策。
7、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示范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9、建立并认定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三、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10、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
11、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5%,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对投资额l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集中区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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