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甲级环评资质机构、业绩较好的乙级环评资质机构可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原件报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查验:
(一)环评工作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五)能够表明最近一年时间内工作业绩的文件材料;
(六)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需提供注册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推荐信,证明文件应明确该机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记录等。
经查验合格的文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对于申领环评资质、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考察,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第九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经同意备案的环评机构签发备案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法人代表、机构地址、备案行业类别及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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