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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及清理20151013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清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是指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伴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改革而形成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相伴而生。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被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所困扰,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公司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所以职工内部持股有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股份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国有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股份制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便是中国公司职工持股会产生的最初的法律依据和形式雏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职工持股会的主要形式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实中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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