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2号【发布日期】
2006-01-18【生效日期】
2006-0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6]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管理
移民安置规划是指导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涉及移民生产和生活安置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都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以资金盘子来决定安置方案,并注意贯彻“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安置原则,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好移民长久生计。安置地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有条件的可尽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移民安置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则上要各提出两套以上移民生产或生活安置方案供分析比较,并经移民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审查。对达到要求的移民安置规划,由组织审查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尚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和技改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依法严格审查,报设区市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县报请设区市或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在具体实施中确需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安置点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区专项复建项目等进行必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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