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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1.开业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减2分。

2.扣缴税款登记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减2分。

3.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发生一次(项)扣0.5分。

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5分;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0分;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5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减2分;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公开悬挂的,扣减1分。

5.年检和换证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减2分。

6.银行账号报告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扣减3分;开户银行发生变化后,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的,扣减2分

7.纳税认定情况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认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认定、社会福利企业或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的,每项扣减2分。

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每次扣减0.5分;未依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的,每次扣减0.2分。

(二)纳税申报情况25分1.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期纳税申报。是指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款,且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的,视为按期申报。

按期纳税申报率的计算公式为。按期纳税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

按期纳税申报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2.纳税申报准确率

纳税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额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的比率,反映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纳税申报准确率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申报准确率=评定期内申报缴纳的税款/评定期内应缴纳的税款×100%。

纳税申报准确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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