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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决议

【发布单位】

805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7-31【生效日期】

1999-07-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包头市禁毒条例》的决议

(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禁毒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包头市禁毒条例

(1999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建无毒害城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毒必禁、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第五条第五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禁毒工作,建立和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嘎查(村民、居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应当落实禁毒责任制,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

禁毒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第六条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财政、工商、教育、卫生、医药、海关、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毒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全社会应当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禁毒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第八条药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生产、经营、销售国家管制的药品。

第九条第九条凡储存、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科研、教学、医疗需要使用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麻醉药品原料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从事旅馆、娱乐、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禁止一切组织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禁种责任,落实禁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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