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大全5篇]
【发布单位】
815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05-26【生效日期】
1988-05-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5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五章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共同联系代表。
第三条第三条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进行的专题调查、视察活动,可以就地吸收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七条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根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代表的意见,安排代表视察活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第八条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代表选举单位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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