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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大全5篇]

【发布单位】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日期】

2006-05-25【生效日期】

2006-05-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6修正)

(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联系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会前印发相关代表或者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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