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手册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县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
1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专(兼)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臵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臵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臵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
2以利用天然水源设臵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臵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臵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二条农村举办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前,主办者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许可手续,并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臵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未完,全文共9852字,当前显示14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