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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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