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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防建设及规范人防建设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政文〔2005〕15号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设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3]62号)、《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4]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人防建设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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