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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09‟100号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特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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