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1、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事项:选址意见书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
⑴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⑵项目建议书(1份)(须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材料(1份)以及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政府文件;
⑷拟选地点的现状地形图(1:500—1:2000)及电子数据,并在地形图上标出拟选范围;⑸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⑹拟用地与原有单位接壤的,须提交已有土地权属证件;⑺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通知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组织现场查勘,初步核定地点、规模,划定红线草图,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业务办公会或市规委会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3、由相应经办人员划定红线,拟定选址意见书审批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备齐审批材料,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手续齐备,8个工作日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市场确定建设主体后,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持出让合同,可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简化发放选址意见书程序。
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程序。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邗江分局直接办理。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2、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一、技术事项: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5条。
三、条件。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材料:
⑴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或主管部门意见;
⑶a:选址意见书、或者出示国土管理部门的拍卖土地的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c:改造、扩建或加层项目,还需出示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⑷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地形图(1/500——1/5000)1份(附电子光盘);⑸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⑹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现场查勘、复核,审查申请材料,下达规划设计要点、重要项目报局办公会研定相关指标要求;
4、局分管领导签发。
5、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规划设计要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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