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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

(二十六)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定呢。《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确立了“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时,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今天,首先为听众朋友们介绍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是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我市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建设用地设计条件,审查与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及选址意见书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三个步骤:

(一)建设单位递交项目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审核;

(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报批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设

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二十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办理完选址意见书后,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继续。它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它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一)建设单位递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项申请条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承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在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对此做出了决定。

(二十九)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总的目的是实施城市规划。即从城市发展的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用地要求,促使各项建设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调整不合理的用地;维护和改善

城市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质量,保障城市综合效益的发挥,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体来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有四项任务:

(一)控制各项建设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二)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协调建设用地的有关矛盾和相关方面要求,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四)不断完善、深化城市规划

(三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目的和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审核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

(二)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三)调整城市用地布局;

(四)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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