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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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