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l、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但是根据海域法第52条规定,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如3个月以下的油气勘探、教学科研、季节性旅游、海上抢险救助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临时用海活动等,也需要提交临时海域使用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用海事宜进行咨询,并在初步咨询的基础上领取国家统一格式的海域使用申请表。其中,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立项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等。
2、受理
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如个别地区海域使用申请由乡镇负责,或成立经营性的海域开发公司负责受理);
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初审
•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通过初始海籍调查(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工作,了解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等。必要时应当进行公示。•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根据初审后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按照用海类型(作业方式)分别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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