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办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修订《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海渔函[2007]25号)。
一、用海项目审批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属地管理、逐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2)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1(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管理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用海;
2.围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200公顷,不超过700公顷的项目用海;
4.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5.其他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三)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用海预申请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项目用海预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预申请;
2.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
2请海域坐标图);
(3)其他材料。
(二)征求意见、公示
省海洋渔业厅就项目用海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同时,省海洋渔业厅将项目用海预申请情况(项目名称、海域使用申请人、用海位置、面积、使用方式等、位置图和坐标图等)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和征集其他用海意向,公示期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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