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答复的意见及再次要求安置报告
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对《意见书》的答复函
太仓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在2015年3月12日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下称“联翔机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我们收到了较多债权人提出的《意见书》。感谢债权人履行相应权利,对我管理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在《意见书》中较多提出对“中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资格和债权金额确认的异议问题。
管理人认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资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的规定,履行了管理人职责。
关于“中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情况和“联翔机电”账面反映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均有陈述,请债权人垂阅。
现管理人将具体审查理由公布如下:
1、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资包括“资本金”和“其他投入”,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资本金”不能作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而“其他投入”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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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上未规定不能作为债权。
2、通常情况下,企业收购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形式有两种:一是新股东与原股东直接交易,交易的对价不通过企业账面流转;二是新股东的收购款转入企业,原股东的“资本金”退出企业。
然而根据“联翔机电”的财务核算资料和工商登记资料反映,截止本案受理日“联翔机电”的投资人(即股东)仍是“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未发现“中御投资有限公司”已成为“联翔机电”显名或隐名股东的依据。
3、在我管理人的调查和审计机构执行审计程序时均已关注了“联翔机电”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轨迹,我们注意到“联翔机电”与“联活实业有限公司”的交易量大;且“联翔机电”存续期间经营活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该两企业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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