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答复的意见及再次要求安置报告
对**************有限公司咨询函的
答复意见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国富
**************有限公司:
贵司2006年5月15日发送给本所的《关于**一期工程项目转让方案的咨询函》收悉。对贵司上述函件所叙述的事实和方案,本所已组织律师进行专题研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司之咨询答复如下,供决策参考:
一、对咨询函中拟定方案的分析与建议
1、咨询函拟定的方案中,拟转让**************有限公司(下称“原公司”,以示与新设公司区别)100%的股权的同时将原公司更名,再重新设立新的**************有限公司(下称“新公司”,以示与原公司区别)承受**小区开发项目的方案整体思路明确,即保留存**小区开发项目,转出**一期工程项目。但实际操作会在以下几方面的难度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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