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第六条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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