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第1.1.4.5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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