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
1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
(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
(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2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
(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
(三)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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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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